新入市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帐户卡的挂失和非交易过户上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
先说说沪市。今年9月1日,沪市开始实行法人证券集中托管。所谓法人证券集中托管,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券商)对托管(指定交易)在其名下的自营证券、客户证券实行集中核算及管理。实行法人证券集中托管后,投资者可前往指定交易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办理证券帐户挂失过户或证券帐户销户申请。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在第二个交易日为成功的“申请”办理挂失过户。
对于已挂失(冻结)帐户中的转配股的转户,投资者同样也应到证券营业部办理。如果挂失或冻结帐户已办理了指定交易,则投资者必须前往已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帐户的挂失解除或解冻手续。
在被申请的帐户被解除挂失或冻结后,会员证券交易营业部将指导投资者将该帐户指定在其新开设证券帐户已指定的同一席位上,然后统一由会员法人通过办理挂失过户将被解除挂失或解冻帐户中的转配股转入新开设的证券帐户中。
再来谈谈深市。如果证券帐户卡遗失或被盗应该立即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开户机构申请补发。在深圳本地,可到深交所登记部柜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开户点办理该项业务。如身份证、帐户卡同时遗失,补办时需持派出所出示的身份证遗失证明、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到开户机构更换新的帐户卡。如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换卡最好使用公证委托。更换的帐户卡号为一新的8位数字。在原股东帐户卡下登记的股份将被转移至新帐户下。
另外,在深市,一个股东代码可以在多个营业部买卖股票。但在哪里买则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如想卖出则必须通过该部。如想在另外一个证券部卖出所持有股份或想更换证券部,则需要办理转托管。
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及资金帐户到原托管证券营业部提出转托管申请,转出证券在办理转托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便可到达指定的证券商处。从这一天起,投资者便可在转入的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投资者可将其名下所有证券一次性全部转出,也可转出部分券种或某一证券的一部分。其在当天交易时间内转托管报单允许撤单。注意:权证及国债不能转托管。
证券赠予,是指当事人一方愿将自己的证券无偿地给予相对人,而相对人亦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上的一般规定,赠予应是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有关赠予的协议取得一致意见后,赠予人还必须交付赠予财产,这样合同才算成立,否则,仅有意思表示而无实际交付,不能认为这一合同已经成立。因此,股票的赠予必须在过户后才成立。我国关于股票赠予合同的形式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据一般的民事立法的规定,所谓承认股票的书面赠予合同,也包括承认口头的股票赠予合同。当然,对于股票的赠予,最好也能采取书面形式,而且最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关于证券的继承,民法上对继承的一般规定都能适用。由于股票已进入无纸化交易,因此在股票所有人死亡之后,其股票的提取、过户还要经过一些特殊的程序。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程序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之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的规定办理。这些规定是:
(1)合法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合法的证明书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2)该项股票的继承权如发生争执,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3)股票所有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所持有的股票,归国家所有;集体单位的职工股票,转为该单位集体所有。
(4)股票所有人为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可凭原股票所有人的死亡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原所有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办理(无公证处的地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5)在我国定居的华侨(包括无国籍者)持有我国的股票,其过户和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持有的股票处理手续相同。与我国订有双方领事协定的侨民则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6)继承人在国外的,凭原股票所有人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若继承人所在国家为禁汇国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胞、友好人士提供证明,经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7)如股票所有人死亡后,在其继承人申请继承权利前,股票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已被抛售取走,证券公司概不负责。

